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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哪一天?有什么意义?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哪一天?有什么意义?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下面,本站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详细内容和意义。

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于1906年出现在美国纽约。1936年,美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消费者联盟。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1985年1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同意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1987年9月1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加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www..com除了这些权利外,消费者还享有法律赋予的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伟大事业,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心工程。二十多年的历程中,人们从正反两个方面深刻地认识到,没有诚信,就无法实现正常的人际交往,无法确立健康的社会准则,无法开展良性的经济建设,消费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诚信与维权相辅相成,良性互动。诚信是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消费权益从而促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之一。维权是推动诚信建设不断提升到新层面的重要途径和动力。

“3·15”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消费者权益日,它代表着一种诚信精神,更是每一个企业商家所应具有的职业道德。让我们共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将诚信维权进行到底。

中国消费者协会借鉴国际同类组织的成功经验,从1997年开始,每年确定一个年主题,并围绕主题开展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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